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莱阳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97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莱阳商初字第228号判决书 |
案号 |
(2009)莱阳执字第00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莱阳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莱阳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217578元及利息48800元(利息计算至2008年6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08年6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算利息.被告莱阳市建新机械厂对上述债务在原告行使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后不能完全受偿的余额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并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莱阳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295元,由被告莱阳市东方实业有限公司\莱阳市建新机械厂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莱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09-02-03 |
发布时间 |
2015-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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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尉少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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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旌旗西路3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