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4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02民初3475号 |
案号 |
(2019)赣0102执16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创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302413.44元(含罚息、复利,暂算至2016年9月29日,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江西厚道贸易有限公司、谢毅、刘芳兰、涂莉琴、熊星、帅珍、谢霞对被告江西创荣实业有限公司的上项债务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厚道贸易有限公司、谢毅、刘芳兰、涂莉琴、熊星、帅珍、谢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创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创荣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厚道贸易有限公司、谢毅、刘芳兰、涂莉琴、熊星、帅珍、谢霞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