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玉田县恒丰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25民初3515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37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玉田县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0万元,并按月利率6.062500‰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9.093750‰(月利率6.062500‰上浮50%)支付该款到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玉田县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赤峰鑫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其位于新惠镇工业园区的房产和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赤峰市房权证敖汉旗字第16203150006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敖国用(2013)第00035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优先受偿金额以房产300万元、土地1500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玉田县恒丰商贸有限公司担负。此款原告已交10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向本院交纳124800元,并给付原告1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时间 |
2018-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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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金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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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玉田县城内玉花园三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