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太谷县大新煤粉加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35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726民初1309号
案号
(2017)晋0726执5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84600元以及从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26日的利息24538.10元,并承担从2015年9月27日至还款之日的顺延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张利、太谷县大新煤粉加工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张利、太谷县大新煤粉加工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0元,由原告负担230元,由被告周军、张利、太谷县大新煤粉加工有限公司负担1083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7-11-21
发布时间
2018-0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周秀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726743503151F
登记机关
太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立纺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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