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乐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04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703民初1986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7)湘0703执6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乐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签订的CNTJ-RZ/QZ2013SC00000539号《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其附件合法有效,原、被告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并共同确认上述合同项下的产品无质量问题; 二、确认被告深圳市乐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承租的型号为3台中联牌塔式起重机(车辆识别号为:1802TC01300105、1802TC01300103、1802TC01300237)及25节TC5610-6中联牌塔式起重机标准节的所有权归原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完上述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前,无权处分上述租赁物件。 三、确认被告深圳市乐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截止2017年3月13日止欠原告到期未还租金913 665.42元,未到期租金44 685.96元,违约金77 785.2元。 四、被告深圳市乐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按如下方式给付前述第三条到期未还租金欠款:2017年3月18日前还款4万元;剩余逾期租金欠款883 665.42元自2017年4月起毎月25日前还款3万元,直至结清所有逾期欠款。在此期间所产生的租金按原合同约定履行。 五、 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数额以法院确认为准) 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向法院垫付,被告应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将上述诉讼费用支付给原告。 六、在被告深圳市乐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履行完上述第四、第五条的付款约定后,原告同意免除被告违约金68 000元,被告仅须支付违约金9785.2元。 七、如未能按照第四条、第五条之约定付款,则视为被告深圳市乐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主动解除CNTJ-RZ/QZ2013SC00000539号《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其附件,且原告不予免除违约金,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7 785.2元。原告有权就上述租赁设备及被告所欠的租金、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差旅费等其他应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被告张杰、李乐对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乐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完全知悉并认同,被告张杰、李乐同意对CNTJ-RZ/QZ2013SC00000539号《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本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10 4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08-23
发布时间
2018-01-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2002590465931G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资阳市雁江区丹山镇裕通场镇平坦村五组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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