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襄阳东方浩源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18号 |
案号 |
(2015)鄂樊城执字第01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樊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梅芳、孔桢浩、汪梅、湖北东方鑫鑫化工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杨鸿借款本金25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梅芳、孔桢浩、汪梅、湖北东方鑫鑫化工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20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年利率6.15%的4倍向原告杨鸿支付利息; 三、被告张梅芳、孔桢浩、汪梅、湖北东方鑫鑫化工有限公司赔付原告杨鸿律师代理费50000元,随借款本金一并给付。 四、被告襄阳东方浩源化工有限公司、张熙建对被告张梅芳、孔桢浩、汪梅、湖北东方鑫鑫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杨鸿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6400元,由被告张梅芳、孔桢浩、汪梅、湖北东方鑫鑫化工有限公司、襄阳东方浩源化工有限公司、张熙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5-12-17 |
发布时间 |
2016-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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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熙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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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襄阳市襄城区虎头山路学府花园1号楼1单元二楼2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