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华兴精机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羊民初字第09893号 |
案号 |
(2017)川0105执5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华兴精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截止2016年4月14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170755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四川华兴精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7869.5元; 三、若被告四川华兴精机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就刘明玉、李洪抵押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136号世纪银座1栋1单元21层2号(权0152332)、绵阳市游仙区小岛村无号小岛花园城6栋4单元1-2层1-1号(权0098157)、安县花荄镇文胜路西段宏丰苑三套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00万元及抵押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四川华兴精机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要求被告刘明玉、李洪在最高额13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明玉、李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华兴精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moved]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removed]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2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323元,由被告四川华兴精机科技有限公司、刘明玉、李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1-21 |
发布时间 |
2018-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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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24560736411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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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绵阳安州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