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91民初2947号 |
案号 |
(2017)川0191执6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嘉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1909739.1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含复利、罚息)【该利息(含复利、罚息)截至2016年12月5日为830016.74元;从2016年12月6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按编号为H180401131029560的《借款合同》、H180402141031220的《展期协议》约定执行】;二、被告四川嘉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631356.41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该利息截至2016年12月5日为1278237.46元;从2016年12月6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编号为H180403140610720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执行】;三、被告杨代清、钟萍对被告四川嘉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实际清偿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四川嘉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四川嘉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连带责任,其实际清偿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四川嘉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676元,由被告四川嘉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杨代清、钟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9-14 |
发布时间 |
2017-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代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681673521951N |
登记机关 |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