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浮梁宏城建设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94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浮民一初字第226号
案号
(2017)赣0222执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浮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景德镇创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宝林借款本息合计5419200元整; 二、被告浮梁宏城建设有限公司、江茂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宝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被告景德镇创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浮梁宏城建设有限公司、江茂林负担49734元,原告杨宝林负担5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景德镇创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浮梁宏城建设有限公司、江茂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7-04-18
发布时间
2017-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梅长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222799496181W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城新昌南路西侧、滨江西路北侧(金域蓝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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