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佳德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972**** |
执行依据文号 |
780(2014)西桃民初字第780号 |
案号 |
(2016)赣0103执6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佳德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借款本金335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7月21日,利息为472363.71元,并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为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南昌市巨风车行、江西奥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史洪生、章青、史坚、李淑琴、张建昌、胡爽、吴立平、李淑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6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200元,由被告南昌佳德玻璃有限公司、南昌市巨风车行、江西奥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史洪生、章青、史坚、李淑琴、张建昌、胡爽、吴立平、李淑萍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6-08 |
发布时间 |
2016-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章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11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