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617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105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105号
案号
(2016)赣01执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3月4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2013年3月5日起至清偿本息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年利率6.15%×4倍计算)。 二、被告永丰县盈保硅矿制品有限公司、曾梅英、曾腊香、张衡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永丰县盈保硅矿制品有限公司、曾梅英、曾腊香、张衡中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90086元,由被告曾梅英、永丰县盈保硅矿制品有限公司、张衡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03-02
发布时间
2016-05-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曾梅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号A座1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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