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隆腾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1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91民初14194号 |
案号 |
(2018)豫0106执9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隆腾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8月21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 008 316.72元,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河南隆腾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煤气发生炉、熔炼炉2套、静置炉2套、铸轧机组2套、规格为10t*22.5m的电动单梁起重机、规格为5t*17.73m电动单梁起重机2台、规格为10T*22.5m的电动单梁起重机2台、散热塔、水软化设备、叉车、脱硫除尘设备、水泵、水罐、电子磅、电焊机2台、变压器、配电柜4组、监控设备、金属分析仪、变压机、电子吊秤、制氮机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河南泰丰铝业有限公司、河南鸿祥铝业有限公司、河南联盛铝业有限公司、张新杰、郝晓鸽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 8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9 857元由被告河南泰丰铝业有限公司、河南鸿祥铝业有限公司、河南隆腾铝业有限公司、河南联盛铝业有限公司、张新杰、郝晓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26 |
发布时间 |
2019-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新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671678031G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芝田镇寨沟村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