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大田县小华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4民初165号、(2017)闽民终1042号 |
案号 |
(2018)闽04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大田县小华煤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大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3249752.65元,并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支付以19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福建省大田县小华煤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大田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700元。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大田支行对被告福建省大田县小华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3500002009071120028906)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为前述一、二项债权的担保范围内,在2500万元的最高抵押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大田县亨通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大田县小华煤业有限公司的前述一、二项债务在20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陈永伟、林彩华、王锦彪、罗旌选、陈衍对被告福建省大田县小华煤业有限公司的前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福建省大田县小华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大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2-09 |
发布时间 |
2018-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鸿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000696615491N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太华镇小华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