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2********5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新津民初字第409号 |
案号 |
(2016)新津执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方凤明与被告何健离婚;二、婚生女何婷由原告方凤明抚养,被告何健每月承担何婷的生活费500元,何婷的教育费、医疗费由方凤明与何健各人承担一半。以上款项在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各结清一次,至何婷独立生活为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3-31 |
发布时间 |
2016-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