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32********5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新津民初字第409号
案号
(2016)新津执5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方凤明与被告何健离婚;二、婚生女何婷由原告方凤明抚养,被告何健每月承担何婷的生活费500元,何婷的教育费、医疗费由方凤明与何健各人承担一半。以上款项在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各结清一次,至何婷独立生活为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6-03-31
发布时间
2016-05-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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