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光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1********8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堂民初字第2844号 |
案号 |
(2015)金堂执字第00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廖光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扈本华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 400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6 960元,由被告廖光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5-07 |
发布时间 |
2017-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