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博乐市赛博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701民初891号 |
案号 |
(2017)新2701执恢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万业洪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 博乐市赛博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签订的《赛博矿业土石方承包合同》及2014年5月2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 博乐市赛博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反诉被告)乌鲁木齐万业洪兴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362.8万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 博乐市赛博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 (反诉被告)乌鲁木齐万业洪兴商贸有限公司两台旧钻机、一台螺杆机、一台发电机(总价值10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万业洪兴商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博乐市赛博矿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六、本案保全费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博乐市赛博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1496元,由原告乌鲁木齐万业洪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380元,被告博乐市赛博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51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750元,由反诉原告博乐市赛博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11-06 |
发布时间 |
2017-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倪凤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701580223381U |
登记机关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博州博乐市乌拉斯塔北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