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6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321民再2号 |
案号 |
(2018)冀0321执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克明借款本金9472163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克明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00元,由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78105元,由原告张克明负担306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时间 |
2018-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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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秦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21674680452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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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祖山路(原中兴路)中段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