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白民二初字第20号 |
案号 |
(2015)白执字第000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协议》中关于商品房转让部分的约定无效;二、被告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480319元,并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三、被告吉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德惠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7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5-01-21 |
发布时间 |
2017-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晓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882565065362F |
登记机关 |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安市长白南街2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