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江县龙江粮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74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544号
案号
(2017)黑0103执10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龙江县龙江粮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农集团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货物损失390360.50元; 二、原告中农集团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5元,由被告龙江县龙江粮库有限公司负担7155元,原告中农集团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负担1460元。邮寄费88元,由被告龙江县龙江粮库有限公司负担44元,原告中农集团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负担4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时间
2017-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晓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丰收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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