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8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12号 |
案号 |
(2015)鄂西塞执字第00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都一的借款本金1645833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5年4月开始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董新建对被告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都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9612元(原告王都一已交纳7000元),减半收取10787元,由被告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新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87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154101040002529。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即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5-07-23 |
发布时间 |
2017-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200178436362N |
登记机关 |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