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73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91民初2777号
案号
(2020)辽0191执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货款4500087.31元;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违约金30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29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赵智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073061621Q
登记机关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大同左云县张家场乡南杏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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