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王富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1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423民初15号 |
案号 |
(2017)赣0423执1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王富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武宁县宏辉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56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456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日起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5元减半收取3243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9-06 |
发布时间 |
2017-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官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9555198292A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萧山区益农镇东村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