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宁鹏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榕民初字第1633号 |
案号 |
(2019)闽0123执恢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州奇星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4月1 日,利息为618551.97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福州奇星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欠款 本金人民币79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4月I 日,利息为523129. 18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对被告郑木兰、陈康禄提供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都市楼302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201357816-1、-2号]、被告陈如春、尤琼提供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都市楼303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201357817-1、-2号]、被告郑进良、郑少清提供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都市楼305单元、314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201147234、201147235号]、被告胡利兴、何晓萍提供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都市楼306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201357819-1、-2号]、被告郑振容、陈梅英提供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都市楼307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201357818-1、-2号]、被告郑进兴、 龚奇英提供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都市楼308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201357815号]的抵押财产, 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1500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福建省宁鹏纸业有限公司、郑进兴、龚奇英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的其他诉讼清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19-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07356531927 |
登记机关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晋安区国货东路友汇花园五建大楼4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