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强盛鞋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21民初5495号 |
案号 |
(2018)闽0521执5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强盛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园信用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罚息328434.26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园信用社对被告泉州市新弘橡塑工艺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溪尾42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的5#整幢、6#整幢、7#整幢、8#整幢、9#整幢、10#整幢、11#整幢的工业房产[房屋他项权证:泉房他证台商投资区(台)字第201600010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泉州市新弘橡塑工艺有限公司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泉州强盛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福建惠安县日盛制革有限公司、曾广洲、骆丽婷、黄明霞、黄惠平、杨耀珍、黄清水对被告泉州强盛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强盛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099元,减半收取24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88元,由被告泉州强盛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新弘橡塑工艺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县日盛制革有限公司、曾广洲、骆丽婷、黄明霞、黄惠平、杨耀珍、黄清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9-14 |
发布时间 |
2018-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耀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217490664822 |
登记机关 |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泉州市惠安县东园镇东园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