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煜成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1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三初字第1271号 |
案号 |
(2016)津0103执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煜成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天津煜成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5年5月4日的利息及罚息13523.61元及自2015年5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按涉案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三、如被告天津煜成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前述第一、二项判决的内容,原告可对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城厢西路交口东北侧平祥大厦5号楼1门1903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天津市秉华食品有限公司、马新芹、迟玉才、张秉华、上官永莉对前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煜成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煜成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秉华食品有限公司、马新芹、迟玉才、张秉华、上官永莉、迟晓光共同负担。 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9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03-04 |
发布时间 |
2016-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新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46661091920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开区保山道18号内商务办公楼2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