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众力伟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1民初3710号 |
案号 |
(2018)津0101执3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青岛众力伟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900193.9元和利息、逾期利息37788.01元; 二、被告唐金杨、唐鲁生、唐国兴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被告青岛众力伟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唐金杨、唐鲁生、唐国兴不能给付所欠款项,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可对被告青岛众力伟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抵押物青工商高抵字2016第0011号抵押担保登记书中的机器设备依法拍卖或变卖,并就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1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5116元,由被告青岛众力伟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唐金杨、唐鲁生、唐国兴负担。(被告青岛众力伟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唐金杨、唐鲁生、唐国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9-05 |
发布时间 |
2018-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文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22760298022K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源路西侧、科兴路以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