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701民初14号 |
案号 |
(2018)新2701执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国强芳芳特种门业厂支付货款408902元; 二、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国强芳芳特种门业厂支付利息损失16304.97元;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国强芳芳特种门业厂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3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国强芳芳特种门业厂负担800元,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时间 |
2018-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翠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7005959216927 |
登记机关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博州博乐市北京北路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