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额济纳旗物宝永盛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2923民初291号 |
案号 |
(2017)内2923执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济纳旗支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对2014年10月13日的借款,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9月29日,按年利率9.3%计息;自2015年9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逾期年利率13.95%计息,应扣除被告物宝永盛已付利息434320.62元;对2014年10月27日的借款,以7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9月29日,按年利率9.3%计息;自2015年9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逾期年利率13.95%计息,应扣除被告物宝永盛已付利息620258.31元)。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济纳旗支行对被告额济纳旗物宝永盛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C152900201406713013451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阿.额国用(2013)第0231号)和被告岳喜光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权证盟M03字第010888号D、房权证盟M03字第010887号D,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阿.额国用(2008)第49号)在抵押担保限额内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被告岳喜光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额济纳旗物宝永盛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02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5529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4-18 |
发布时间 |
2017-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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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柴尔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923566910302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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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西加油站对面1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