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飞尔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33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1671号
案号
(2019)晋0105执10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飞尔科技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太原市高新区科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于2018年10月12日前付100万元,于2019年1月12日前付400万元;另欠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1415000元,于2018年8月20日前付70万元,于2018年11月20日前付20万元、于2019年2月20日前付20万元、于2019年5月20日前付315000元;对于2018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17%的年利率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前付2018年10月31日之前的利息,剩余利息于2019年1月12日前随本金一同付清;案件受理费5363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6817.5元,以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律师代理费64000元,合计95817.5元,于2019年1月12日前随本金一同付清。 二、若山西飞尔科技有限公司未能依约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要求立即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并要求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补齐自2018年7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差额,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若山西飞尔科技有限公司未能依约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被告太原高新区建投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在接到原告付款通知后10日内按《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约定在扣除资金占用费以后向原告支付500万元代偿款,该500万元优先用于偿还利息、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四、被告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豫科龙盛空冷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晋能艾斯特空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郭保兴、牛清瑞、牛红伟、王利娟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各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时间
2019-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郭保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792207332G
登记机关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太原高新区中心大街科工办公楼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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