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明天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7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02民初7047号 |
案号 |
(2017)辽0202执2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明天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市金州金利食品经销商行支付货款261398.27元; 二、被告大连明天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应以54185.3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大连明天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应以80559.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大连明天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应以68152.2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五、被告大连明天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应以39800.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六、被告大连明天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应以6228.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七、被告大连明天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应以12472.5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七项确定的被告给付原告的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460元(含保全费1970元),由被告大连明天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7-14 |
发布时间 |
2018-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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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760768303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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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福利街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