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和元管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39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14号
案号
(2016)粤0784执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和元管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致顺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197元及滞纳金(以127197元为本金数,从2012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致顺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40元,由被告贵州和元管道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在支付货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1-03
发布时间
2016-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龚良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2731683958073N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C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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