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联盟信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91民初4325号 |
案号 |
(2017)川0191执6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凌、李源、魏美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4711.67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7月4日的罚息为553496.89元,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原告与被告陈凌、李源、魏美辰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支用申请书》、《个贷业务客户回访回执》约定的方式计收);二、若被告陈凌、李源、魏美辰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就被告王春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绿杨路173号8栋4层2号房屋(权1615695号)以及被告李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绿杨路173号8栋4层3号房屋(权1615694号)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成都联盟信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凌、李源、魏美辰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88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凌、李源、魏美辰、王春、李军、成都联盟信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0-30 |
发布时间 |
2017-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12号1幢1单元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