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50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甘民二初字第14号 |
案号 |
(2016)甘01执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15年4月30日,被告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8602739.73元,2015年4月30 日之后的利息以逾期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被告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以下时间偿还借款并以先还本后付息的原则履行:1、在2015年10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2、在2015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3、在2015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4、在2016年1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5、在2016年3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还清截至2015年4月30日8602739.73元的利息以及2015年4月30日之后产生的相应利息;三、如被告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分期足额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有权就未偿还的全部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法律规定承担法定迟延履行金;四、被告石嘴山市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振林和林薇对被告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与被告湖南大荣化工农药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东甘商银抵字2013001号《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对被告湖南大荣化工农药有限公司位于衡南县咸塘镇花江村、新街、茅坪村、面积145051.5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变卖或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与被告朱振林、林薇签订的中东甘商银质字2013001号《股权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对被告朱振林、林薇在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100%股权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律师代理费409013.7元及案件受理费168429.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在2016年3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八、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6-05-17 |
发布时间 |
2017-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振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00715076703R |
登记机关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金工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