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建元旅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296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296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建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义县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5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6月16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按月利率1.8%的标准计算;以45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即6.15%的四倍计算。其中被告黄建文已支付的利息2万元应相应抵扣)。 二、被告安义县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西建元旅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江西省戈阳县旭光乡圭峰大道东侧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戈房他证戈阳县字第其他2012-022号)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行使有限受偿权。 三、被告江西建元旅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西建元旅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对被告黄建文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安义县龙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86元,由原告安义县龙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2386元,由被告黄建文、江西建元旅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建文、江西建元旅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4-30 |
发布时间 |
2015-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建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