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69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洪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洪中执字第00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上高县今世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余定桃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数,从借款之日起至2012年3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扣除523万元)。 二、被告江西上高县今世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余定桃则可将黄福根位于上高县城胜利东路,土地证号为锦江(W)国用(2006)第0001-3号,使用面积为2806.67m2的土地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10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债务款项的部分归被告江西上高县今世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三、被告黄福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上高县今世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9772元,由两被告江西上高县今世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黄福根共同承担(此款由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3-08-26
发布时间
2014-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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