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建元旅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317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317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建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截至2014年3月21日利息215961.78元与8566.67元,本息合计3224528.45元(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清偿300万元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个人最高额抵押、保证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凭证》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黄建文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时,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有权对被告弋阳县金鼎龟峰山庄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产[房产证号:弋房权证弋江镇字第五一9819);他项权证(证号:弋房他证弋阳县字第\u003c其他\u003e2013-00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西建元旅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弋阳县金鼎龟峰山庄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江西建元旅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黄建文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6-05 |
发布时间 |
2015-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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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建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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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