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双盈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9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北民初字第2142号(2014)青金商终字第264号 |
案号 |
(2014)北执字第020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国亮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借款本金795 461.93元; 二、被告杨国亮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借款利息(截至2013年6月21日为404 12.14元,之后的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杨国亮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律师费34 935元; 上述判决一至三项被告杨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四、被告于荣荣对上述判决一至三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于荣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国亮追偿; 五、被告青岛双盈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至三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青岛双盈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国亮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13 357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18 357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负担50元,由被告杨国亮、于荣荣、青岛双盈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 3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4-10-08 |
发布时间 |
2014-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付相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46790778638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76-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