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和林格尔县内外矿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09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民初226号
案号
(2018)闽0521执1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7500万元及利息罚息人民币2542033.61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其中本金人民币5500万元分别按编号(2015)信银泉清贷字第000780号、第000781号、第000783号、第000784号、第000787号、第81113800264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按编号(2015)信银泉清贷字第81113800389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0元; 三、若被告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惠安县紫山镇林口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惠房权证紫山字第201400003号、第201400004号、第201400005号、第201400006号、第201400007号、第20140000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惠国用(2013)出第200008号、第200009号)在(2013)泉清银信高抵字第006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已履行(2013)泉清银信高抵字第006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其他债权的保证责任的数额应予以扣减; 四、若被告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湖北省内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位于湖北省兴山县水月寺镇,证号C4205262009117120045560的采矿权在(2014)泉清银信高抵字第004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已履行(2014)泉清银信高抵字第004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其他债权的保证责任的数额应予以扣减; 五、若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和林格尔县内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和林县羊群沟乡石咀子,证号C1501002010037110083181的采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2-24
发布时间
2018-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育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236609568332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县羊群沟乡石咀子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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