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0782民初617号 |
案号 |
(2017)内0782执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尚欠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6万元; 二、被告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占用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保证金按约定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300万元从 2014年8月7日起计算到2015年1月14日, 290万元从2015年1月15日计算到2015年2月28日, 230万元从2015年3月1日计算到2016年6月2日, 180万元从2016年6月3日计算至还清保证金之日,给付以上利息时扣除(2015)牙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执行中被告给付原告的利息数额; 2.被告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按最终胜诉数额的5%比例计算); 三、驳回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 700元由被告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8-09 |
发布时间 |
2017-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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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志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784674351923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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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防火站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