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鸿发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53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302民初3779号
案号
(2019)辽1302执6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阳鸿发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借款本金1,600,000元、截至2018年7月6日的利息231,721.06元。2018年7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利随本清; 二、被告张金辉、张海莹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朝阳金太阳汽车制动片制造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u003c土地证号:朝阳国用(2015)第016号\u003e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85元(原告缓交),由四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2-20
发布时间
2019-09-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海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03555364254E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一段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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