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朝阳鸿发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3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302民初3779号 |
案号 |
(2019)辽1302执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阳鸿发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借款本金1,600,000元、截至2018年7月6日的利息231,721.06元。2018年7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利随本清; 二、被告张金辉、张海莹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朝阳金太阳汽车制动片制造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u003c土地证号:朝阳国用(2015)第016号\u003e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85元(原告缓交),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时间 |
2019-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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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海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303555364254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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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一段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