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阿拉善左旗华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61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句后民一初字第0161号 |
案号 |
(2016)苏1183执25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赔偿四原告因李金平死亡所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交通、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人民币73333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邱华谅赔偿四原告因李金平死亡所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交通、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人民币154254.50元,扣除已给付的15000元,尚应给付139254.50元。被告阿拉善左旗华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2487元,由被告邱华谅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邱华谅将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款项被告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帐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2-06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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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永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921736108444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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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新浩特科技局家属楼二单元2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