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杜氏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8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1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苏0311执34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丰县申花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欠款本金共计71996137.13元,利息、罚息共计2694291.59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14日,之后利息按各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7年2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丰县申花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24日之后有相应还款的,该款项可按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安徽坂田电气有限公司、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丰县申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杜氏实业有限公司、杜殿涛、崔美娟对被告丰县申花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对被告安徽坂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111号(安徽坂田电气有限公司)2号通用厂房1层、3号倒班宿舍、2号倒班宿舍、1号通用厂房1层、1号倒班宿舍,以上共计五套房产及土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皖(2015)滁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296、0013297、0013299、0013300、001330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7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0250元,由被告丰县申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徽坂田电气有限公司、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丰县申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杜氏实业有限公司、杜殿涛、崔美娟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9-24
发布时间
2020-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杜殿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67785246305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亭枫公路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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