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4325民初151号 |
案号 |
(2017)新4325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9.07282万元、质保金3.63104万元、违约金4.1860万元,合计46.8898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4元,减半收取4167元,由被告新疆青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6-28 |
发布时间 |
2018-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安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05928356844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三叶管道研发楼214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