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饶市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9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鹰民二初字第31号 |
案号 |
(2016)赣06执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利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鹰农商流借字第12933201502121003000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鹰潭利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243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鹰潭利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四、如被告鹰潭利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的义务,以被告上饶市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上饶市三清山西大道58-1号1幢101、102、103、104、105号、上饶县旭日街道办三清山西大道58-1号2幢101、201、301、401、501号合计十处房产【房产证号为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第15035655、15035656、15035657、15035658、15035659、15035654、15035660、15035661、15035662、15035663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担保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支付给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如被告鹰潭利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的义务,由被告杨志真、王建芬、王建明、徐丽君、苏娜娜在担保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杨志真、王建芬、王建明、徐丽君、苏娜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鹰潭利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被告上饶市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亦有权向被告鹰潭利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9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7979元,由被告鹰潭利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志真、王建芬、王建明、徐丽君、苏娜娜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6-28 |
发布时间 |
2017-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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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志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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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三清山大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