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9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02民初364号
案号
(2018)豫0802执1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鹏军返还借款1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被告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王鹏军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1-22
发布时间
2018-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焦作市建设西路148号物贸大厦528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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