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9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368号 |
案号 |
(2015)厦海法执字第00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逾期借款本金2752941.18元,支付逾期未付利息498992.39元; 二、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的逾期罚息151867.27元,并依据合同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45.615%支付第一项款项自2015年4月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047058.8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0.41%的利率支付该款项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的利息; 四、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上列一、二、三项之债权对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锦程22”轮51%份额享有抵押权,有权从船舶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上列一、二、三项之债权对被告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经抵押登记的1286个集装箱(见附件)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谢全芳、石狮市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纪育造、被告纪惠如、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就上列一、二、三项之债权对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驳回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56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9-06 |
发布时间 |
2015-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纪惠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1754986144R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狮市蚶江新大街2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