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5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1326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6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奇松、蔡毓针、陈丽琼、施能强、颜建国、李秋玲、施凌山、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卢越治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一部分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11年7月2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第二部分利息为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但上述两部分利息应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364.19万元); 二、被告黄奇松、蔡毓针、陈丽琼、施能强、颜建国、李秋玲、施凌山、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卢越治支付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35000元。 三、驳回原告卢越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145元,由被告黄奇松、蔡毓针、陈丽琼、施能强、颜建国、李秋玲、施凌山、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卢越治、被告黄奇松、蔡毓针、陈丽琼、施能强、颜建国、李秋玲、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施凌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时间 |
2018-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施凌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2777508794C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中华路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