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5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泉民初字第817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恢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凌山、陈丽琼、黄奇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黄开基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一部分利息以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自2013年10月10日至2013年12月5日的利息;第二部分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自2013年12月6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已支付的28万元利息应从上述利息中予以扣除);二、被告施凌山、陈丽琼、黄奇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黄开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48000元;三、被告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可利盛超细纤维有限公司对被告施凌山、陈丽琼、黄奇松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施凌山、陈丽琼、黄奇松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施凌山、陈丽琼、黄奇松、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可利盛超细纤维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黄开基、被告陈丽琼、黄奇松、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可利盛超细纤维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施凌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时间 |
2019-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施凌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2777508794C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中华路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