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9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72民初363号 |
案号 |
(2017)闽72执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鸿安船务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315180元,并支付该款项中的315180元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9%计算的利息及该款项中的1000000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月0.9%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纪鸿君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运费1315180元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福建鸿安船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37元,由被告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纪鸿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6-26 |
发布时间 |
2018-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纪惠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1754986144R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狮市蚶江新大街2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