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6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民初字第294号
案号
(2014)南法执行字第00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水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武夷山市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50万元以及利息和复利(利息和复利从2014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 二、被告叶水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武夷山市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2万元。 三、被告福建省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晓龙、叶建华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福建武夷山市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郑建斌、郑志伟、江晓龙、陈焕敏、张兰琴共同所有的位于建阳市潭城街道西门外6号(美墅?温哥华)房产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福建武夷山市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叶水兰、福建省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晓龙、张兰琴、叶建华、郑建斌、郑志伟、陈焕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4-11-25
发布时间
2015-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江晓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00786929304B
登记机关
福建省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三明市梅列区丁香新村49幢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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